1.劳动者“隐瞒前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说一位油漆工入职时隐瞒了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劳动合同无效争议,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2.计件工资制是否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能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但它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
3.提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劳动者提前上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虽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情况不属于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职务范围。工作时间只是认定工伤的一般形式要件,构成工伤必要的实质要件为职务行为。劳动者提前上班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劳动者提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4.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5.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其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6.病假期间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病假期间,如果是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终止,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凡是“医疗期解除”的,除了需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之外,有些地方有相应的政策,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吗?
并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不能解除。期限届满仅是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而并非唯一条件。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终止或解除。
8.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集体合同需要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用集体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因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作为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集体合同的一方是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
三是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规定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其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认可即可,与他人无关。
四是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16条规定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表明在集体合同下,同样有劳动合同的存在。正因为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9.劳动者组织罢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任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对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组织煽动罢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应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定。
10.辞职交接期间发现怀孕,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辞职给予了很大自主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者辞职后交接期间发现怀孕又不想辞职一事,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决定继续留任,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拒绝。
11.用电子邮件辞职,有法律效力吗?
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这封邮件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12.年休假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出台,但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解释,笔者认为,现阶段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应按社保缴费记录作为依据,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采用单位累计方式计算累计时间而不是用连续工龄确定休假天数,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精神。
13.志愿者服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如果是单纯的志愿者服务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志愿者组织者不是企业。然而,并非单纯的担当志愿者,而是被单位委派,属于代表单位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工伤。
14.劳动者在外兼职,单位能否开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外兼职,但是,对劳动者在外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即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外兼职,并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对工作之外的时间,规章制度无约束力。
15.劳动者玩失踪,保险能否停?
如果劳动者发生严重过错,或和用人单位“玩失踪”,企业HR不能一方面任其发展,悬而不决,另一方面却又停缴其社会保险。针对这种不告而别的劳动者,提供几点措施建议:
一、应根据劳动者身份证上的地址或劳动合同上签署的送达地址,向其发放催告函并保留邮件妥投证据;
二、应据上述地址再度向其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保留邮件妥投的书面证据;
三、若催告函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均无人签收,用人单位可公告解除劳动关系;
四、公告解除期满后,方可停缴其社会保险。
16.同工同酬≠报酬相等?
同工同酬,并不是指所获得的工作报酬完全相同,或者是说拿到手的工资数量绝对相等。实际上,同酬指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这不等于所有待遇相同;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也包含在劳动报酬内。
按照法律规定,节日补贴、餐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劳动者宿舍等福利,没有纳入劳动者工资范畴,因此不适用于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决定。
17.停工留薪期内未签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刚入职就因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受伤前,尚未到法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也无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劳动者如果在治疗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18.劳动者上班迟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属于工伤的范畴,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劳动者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19.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一回事吗?
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则劳动者不存在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双方有无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者限制行为的内容不同: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服务的行为;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
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保密协议自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者期限不同:竞业禁止最长不超过两年,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20.因公司搬太远离职能要补偿金吗?
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的,需要双方达成变更协议,而能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只是在市区内的工作地点变更,以通勤不便为由离职,则不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21.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无书面劳动合同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状态,各有不同的要件事实和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无效,不等于无书面劳动合同,恰恰是有了书面劳动合同,才有了判定其是否有效的“靶子”。因此,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其内容不合法而导致无效的,不应归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列,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22.入职登记表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
《入职登记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并实际履行的入职登记表在司法程序中能够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23.上班时间被打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24.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劳动者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治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劳动者,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劳动者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认后可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25.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值班”,值班等同于加班吗?用人单位安排值班不给加班费合法吗?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26.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还要继续履行吗?
鉴于竞业限制关系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和用人单位财产权益,对于有失诚信的劳动者,法律并没有给予倾向性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7.住房公积金可缴可不缴吗?
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28.对“三期”女工有没有特别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我国《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二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要知道,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是非法的。而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29.劳动者吸毒,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直接用邮递方式寄送给在强制戒毒机构的劳动者本人,如果其不签收,可以直接用EMS邮寄到其户籍地址,在快递单上标注清楚,快递单和送达回证保留作为证据。
1.吸毒不属于犯罪,不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与吸毒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者迟到企业有权罚款吗?
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1.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是否应支付保密费?
1.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用;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约定违约金。
32.劳动者不辞职也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1)在劳动合同信息管理中加入合同到期提示,可以设置提前一个月提醒。
(2)企业要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资料予以保留,并且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年,防止其离职后的一年内随时主张双倍工资。
(3)企业可以召开全体劳动者会议,以会议的形式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并将会议记录由每位参会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特别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公司需做好备案。同时,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公示的方式通知劳动者。
(4)对于拒绝接收《续订劳动合同通知》的劳动者,可以采取EMS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在快递送达的备注栏目中明确写明“书面送达续订合同通知书”的字样。
(5)企业也可以同步采用面谈的方式与劳动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同时要录音录像,保留相关证据。
(6)建议企业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这样,企业的风险才可以降到最低。当然,双方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仍需支付劳动报酬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7)如需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在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其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续签,请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前往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8)企业采取EMS邮寄的方式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劳动者。
(9)留存所有EMS邮寄送达回执单。
33.用人单位登报除名是否有效?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3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专项技术培训费?
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单位支付专项技术培训费用。
35.使用虚假学历求职是否属于欺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未达要求而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显然有所不公。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并非都是欺诈行为,是否为欺诈应视情况而定。
36.下班后“聚餐后”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对于下班后聚餐,如聚餐的形式相对比较符合同事工友间的私人小聚,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工作聚餐,不是工作的组成部分,不能认定聚餐为工作的延续,且在聚餐完毕回家的途中也不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除此之外,聚餐活动为初由少数劳动者提议、后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组织的公务聚餐活动,聚餐后出事也不属于工伤。
37.不是从单位、不是正常下班时间回家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由于工作性质、单位组织活动等原因,职工不是从单位办公大楼、不是正常下班时间回家是很常见的。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关键在于看职工回家前从事的是否是单位安排的工作或单位组织的活动,如果是,则应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38.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9.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怎么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之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2个月。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应当订立之日至实际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
40.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筹建期间的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权,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应为雇佣关系(由投资人或发起人雇佣的),双方在该期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故劳动者如主张筹建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41.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工伤吗?
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为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42.“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非常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劳动者并不完全属于这种情况。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尽管企业管理规定属于内部规范,劳动者在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默认内部规范的约定,但是企业内部规范效力绝不能高过国家法律法规,能力上的后序位置自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
43.未休年假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4.“隐婚族”入职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的隐瞒是基于个人隐私行为。该行为如根本未造成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更未给用人单位带来任何损害,因此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5.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6.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47.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非因工作而延迟回家的时间明显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时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48.新入职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还是在不同的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期间。不过,职工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9.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是符合计划生育还是违反计划生育,只要女职工怀孕,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
50.自愿加班受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劳动者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的,但是,劳动者加班从事的是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劳动者经常自愿加班的情况公司早已知悉,也未加以制止,劳动者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在此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51.试用期合同是否可以单独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可单独约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52.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53.试用期是否可以重复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55.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
如周末组织体育比赛,晚上安排宴请客户或者安排外出旅游等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56.违法生育二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给其相应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也同样享受休假权利,但企业可以依法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57.单位给劳动者解决了户口,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
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解决户口,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自然也不能约定。
如果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58.工伤职工可以无限期休假吗?
工伤是有医疗期规定的,工伤的医疗期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不是按照医生的休假建议,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医生的休假建议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再严重的伤病,医生能够给的休假建议都是短期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止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日。
所以,劳动者是不可能无休止休假的,过了停工留薪期再休假可以按照医嘱给予病假工资待遇。
59. 对孕期女职工可以调岗吗?
在不降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作出对孕期女职工有利的调岗,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60.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流产是否应该获得赔偿?
孕期女职工若有证据证明其因工作强度大而流产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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