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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期:《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颁布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3 10:16:05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颁布2023年6月20日 | 第二十三期



【编者按】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强化理论武装,铸牢忠诚警魂。定西公安现开设“人民公安史上的今天”专栏,精选一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和代表性的事件、人物、照片,真实反映历史事实,挖掘重要价值意义,弘扬优良传统,引领广大公安民辅警铭记人民公安的光荣历史,进一步激发铸警魂、守初心、担使命的奋进动力,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使命。

1997年6月20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颁布施行。《条例》全文由15条构成。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7条。《条例》规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