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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申请成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14:15:26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盈利/非盈利

一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

二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主要类型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学院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培训中心等;

(六)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七)其他。

成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国有资金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一);

(五)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医疗、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先在卫健部门、教育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符合以下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或地名)名称、字号、公益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名称应当冠以与其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具有表意性、显著性、区别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不得作为字号;对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形成修饰,具有误导性的词语不得作为字号。

4.名称中的公益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表述。

5.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学校”“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等标明其组织形式,不得使用“总”“集团”“联盟”“连锁”字样。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不予批准成立的情形

(一)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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