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只发生在无权处分之中,无权处分包括两种类型:
(1)处分了合法占有的他人之物,如承租人将租赁的手机转卖。
(2)共有人不足法定多数而处分共有物。
有权处分绝对不发生善意取得。
2.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1)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2)不仅要求受让人签约时是善意的,而且一直到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办理之时也得保持善意的状态。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1)对于价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在所不论。
(2)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4.完成公示
(1)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判断,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
5.合同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被撤销。
排除适用:1.占有脱离物(如遗失物、盗赃物等)。
2.禁止流通物.
3.货币(包括不记名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