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彩礼问题所导致的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下面就该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条件予以简单小结:
一、法院在哪些情况下支持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哪些情况下不支持返还彩礼?
(一)不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况
1、不属于彩礼范畴而给付的财物,包括: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此时一般理解为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
2、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3、没有结婚登记但给付彩礼、办理酒席且已经共同生活的,一般也不支持返还彩礼;
(二)支持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情况
1、借结婚索取财物的;
2、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3、已经登记结婚且彩礼数额较高但共同生活较短即“闪离”;
4、未登记结婚但给付彩礼、办理酒席且已共同生活,法院认为有返还彩礼必要的;
二、法院在判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时要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判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贯彻始终的基础事实和原则是双方当地的民间习俗和综合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包括:
1、结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综合考虑所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范畴;
2、根据当地的民间习俗,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定所给付彩礼的数额是否过高、是否有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彩礼的必要;
3、给付财物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给付的时间往往是双方结婚登记的前后,给付的方式和数额往往与当地民间习俗所认可或相同;
4、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往往是法院确定是否返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彩礼比例的重要因素;
5、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共同生活及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得共同生活;结合双方工作及居住的地点、是否对于后续生活形成一致规划、有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等因素认定是否已经共同生活,对于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的,要综合考虑到是否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是否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判定是否应该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
6、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
7、双方的过错;
8、是否孕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