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大股东要控制股东会,首先要搞明白股东会的职权范围,那么法律规定股东会具体有哪些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与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可归纳为以下六类,分别是:
1、重大事项决策权。具体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2、重大事项审批权。具体包括:(1)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重要人事任免权。具体包括:(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4、大额资金融资权。具体包括:(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修改公司章程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对外投资和担保、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的分红比例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各项职权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这几项权利,因为涉及都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只能由股东会行使,并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