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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办法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8 09:15:39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本部、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各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机关总部、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各分公司占有、使用或属于企业的资产,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第四条 企业办公用房管理职能部门为各级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的分配调配、制度修改、监督落实、维护维修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含卫生间和休息室),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含卫生间和休息室);中层正职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中层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

第六条 二级子公司、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含卫生间和休息室),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

第七条 派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按机关中层正职标准执行,其他负责人按机关中层副职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三级以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可配备单独办公用房用,面积标准坚持逐级递减,具体标准由所属二级公司确定。

第九条 各级其他未明确具体面积标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大开间工位式集中办公,不具备大开间条件的,实行多人合用,提高整体办公效率。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的,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在规定面积内配置卫生间、休息室外,其他配备单独办公室人员不得配置卫生间、休息室。

第十二条 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只能有一处办公用房,以主要职务所在地为主,确因异地施工、生产需要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配置一个左右的标准间。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实际使用要根据建筑结构、整体布局等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用调换、合用等方式解决,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及客观条件限制的,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职务变动调整时解决,不应造成面积浪费。

第十四条 报告厅、会议室、阅览室、档案室、洽谈室、文印室等功能性用房及职工餐厅、茶歇间、卫生间、储藏室等附属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统建统管、集约节约、共用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要盘活办公用房存量资产,空置办公用房可通过出让、租赁或开展其他合规经营性业务等方式提高使用率,避免办公用房长期空置,造成资源浪费。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子企业不得擅自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拆除、改造或调整改变使用功能,不得新建或重新购置办公用房,不得进行豪华装修装饰。

第十七条 确因新设企业、原有办公用房已成危房或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需要新建、购置的,须报上级主管企业审批,严禁未批先建或以任何名义规避审批;需要维修改造的,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十八条 各级办公室负责做好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编号、登记等工作,空置办公用房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多占。遇有重大活动或紧急特殊任务,各子(分)公司要服从对各级办公用房和功能性用房的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有关办公用房、功能部室、辅助用房相关的门牌、标识、楼层分布图等要严格按照VIS设计字体、色号制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VIS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在室内、楼道及其他部位墙面涂写、张贴、悬挂公告、标语、图画、装饰品等,保持原有装饰风格和墙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办公楼公共区域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将电动车放置在公共区域或个人办公室,保持办公区域通畅整洁。

第二十二条 集中办公区域不得私接私拉电源插座,不得接插小型电扇、空气净化器、烧水壶、养生壶等电器,不得摆放个性化装饰品或非统一配置的花卉。

第二十三条 机要室或机要人员要做好办公楼的通信网络等管理和安全工作,确保通讯畅通、保密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有条件的实行公司化运作,降低管理成本。不具备公司化运作条件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大楼只在进楼大厅配备安保人员,各楼层不再单独配备安保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加强对各级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超标准配置等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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