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出头的时某在刷一个聊天软件APP时,一个长相俊俏的女孩主动和他打起了招呼,自称姓陈,通过视频,时某和陈某顿时有一见钟情的感觉,聊得甚欢,陈某主动告诉时某自己还没满14周岁,初中还没毕业,在网上聊了一个多月后,时某约陈某在线下见面,确立了恋爱关系,多次在不同地方约会,双方仅限于拥抱、接吻,同年8月21日,时某提出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同意并让时某去买避孕套,时某买来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陈某回家后,其父母发现了异常,逼问陈某后得知此事大发雷霆,陈某遂告诉了时某,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时某主动赔偿了陈某,并取得了陈某父母的谅解,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