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后果自负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
近日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黄某在巩义市从事建筑行业,多次在原告岳某处购买预制板,2018年10月23日经算账,被告欠预制板款195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后还款2000元,剩余17500元欠款未还。在2022年5月底黄某又欠岳某货款7100元,再次出具一份还款协议。两次欠款总计24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巩义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随后公开审理。然而开庭当天,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岳某支付货款246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再次提醒的是,诉讼中,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逃避就能拖延审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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