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
(一)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免征印花税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109号) 的规定,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个人购买非住房缴纳契税、印花税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根据《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109号) 的规定,购买非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购买非住房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出售住房
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但有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规定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的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的规定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