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么是担保
担保是增信措施的一种。“担保”通俗词意表示负责,保证不出问题或一定办到。
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02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而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保证人与债权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可以一起诉讼;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以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不可以一起诉讼。
3、民法典修改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03选择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一种基于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信用进行的担保,是一种人保方式。
连带保证对债权人更有利,连带保证的保证力度更强,相当于有债务人、保证人双重还款保障,且最有利的一点是,连带保证追责时只需诉讼一次,无需等到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时再启动诉讼程序追责保证人。
当然信用有的时候还是不能保证万无一 失的,最为保险的担保方式还是设立抵押权的担保,让债务人提供可以抵押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例如汽车、房产等设立抵押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04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