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是和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如果将请求权比作矛,抗辩权就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就是对抗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所以,抗辩权和请求权是相辅相成的。例如合同编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都是针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因而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援引抗辩权,则法院一般不能依其职权审查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当然,在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法院应当审查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抗对方所提出的请求权。从抗辩权的效力来看,其既可能是延缓对方请求的抗辩,如债务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抗辩;也可能是排除对方请求权的抗辩,如当事人主张合同关系无效,从而排除对方依据合同请求履行的权利。抗辩不同于反请求,反请求是指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请求,原告提出的诉讼成为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成为反诉。由于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或者以同一事实为根据,且反诉的请求具有对抗性,这就是反诉与抗辩常常发生混淆。我们认为,区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如果仅仅是否认对方的请求,只是证明对方的请求存在或者不存在,则属于抗辩而不属于反请求。而在反请求和反诉中反请求权提出了独立的请求,而不仅仅是否认对方的请求。
(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只有在一方提出请求之后,另一方才能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大多应有期限限制。 例如合同编规定的履行抗辩权,原则上应当在履行期限内提出。因为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因而作为其反面的抗辩权也应当有期限限制,否则会使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期限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合理期限,权利将有可能丧失。例如,一方提出请求以后,对方在很长时间内没有提出抗辩,应当视为抗辩权已经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