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5)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7)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8)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9)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0)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12)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3)虐待、遗弃他人的;
(14)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16)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17)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