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都需要进行清算。
清算有清算组进行,因清算形式和公司形式的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也不相同,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自行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指定清算中,由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后,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的职权收到法律的约束,具体职权为: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为了保护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登记。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方案,自行清算,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清单方案确认后,清算组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