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21年3月13日9时许,原告遭遇车祸,肇事者撞伤原告腰背部及右踝关节,肇事者带患者去被告处治疗。原告对医生说明撞伤腰部,肇事者也承认撞了原告腰部的事实,却拍出来胸部CT片子;医生告诉原告没毛病,不用住院。

二、第一次住院
原告当时就说“腰疼、脚疼、左后背疼,要求住院观察几天”,医生说不用住院;肇事者掀开原告衣服观看原告的后背还说没有撞裂皮肤的地方,一点血也没出,医生应该很清楚的听到、看到原告伤的是腰部,而不是胸部,应当明确告诉原告误诊拍错片子的事实真相;
关键是医生仍然说“没毛病,不用住院,回去吧”。原告再一次对医生说“我的腰部整个后背骨面都没有伤到吗?腰真疼,脚也疼、左后背上面也疼”。医生直接拒收住院治疗,让回家吃点药。
三、第二次住院
2021年4月16日,原告脚疼不好,去医院拍脚部CT,医生说“韧带拉伤脱位发生病变”,却隐匿踝关节骨折的事实,用绷带给打八字形固定,说“回家卧床休息一个月就好了”,原告说“输点水好的快”,医生说“回去卧床养着吧”,原告被二次拒收住院。
2021年4月29日,患者腰疼厉害,无法正常翻身,才发现2021年3月13日医院拍的腰部CT是错误的,已经误诊,原告去医院对医生说“3月13日拍错片子了,撞腰了给拍的胸片,已经误诊了,现在腰疼得厉害,日夜失眠,尽快给办理住院手续吧”;
医生说“再拍个腰部CT看看”,原告交钱拍了腰部CT,发现报告单上已经报告骨面及腰椎多处损伤,要求住院治疗,可医生又说“没毛病,回去养几天就好了,躺着就行,真不用住院”。原告苦苦哀求医生开个住院挂号诊断,办理住院治疗,说腰疼、脚疼把自己都快折磨疯了,天天气都上不来、心烦,医生说“回去吧”。
四、第三次住院
次日,原告依然疼痛难忍,又带4000多元钱要求住院治疗,医生冷脸说“没毛病,住什么院?要住院须经过肇事者同意,如果不同意,坚决不收住院”。医生让我联系肇事者,我说我已经多次去交警队找过电话,交警说不能透露个人隐私不给。
原告说“我自己带钱住院,不用打电话”,医生说“关键是肇事者同意不同意让你住院,赶紧找电话吧”。原告去交警队答复:“既然医院不收你住院,你找医生开个转院手续,再做个核酸去外面大医院治疗”,原告到医院开转院手续,医生答复:“转什么院,又不是r治不了的病,不能开。

让我到医保科问问同不同意住院还是给你开转院手续,医保科医生说“收不收你住院是外科医生的事,转不转院是医生说了算”,也没给办理住院手续,第三次被医生误诊,被拒收住院,剥夺了住院治疗的权利。
五、患方观点
如果医生当日不误诊,原告早就恢复健康了,不至于目前三大主体器官丧失一切正常运动功能,丧失劳动能力。
六、被告r县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三次来我院就诊,均给予门诊对症治疗,所有检查均未报告骨折,故不存在误诊误治;医院在接诊过程中均作出正确的诊断及处置,没有任何过错存在,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2021年4月29日来我院就诊,要求住院治疗。
因无钱未办理入院手续,接诊医生建议原告去交警队找肇事者要钱办理住院治疗,不存在拒收患者入院情况。原告提供的所有辅助检查结果均未报告骨折,未出现关节功能障碍、肌肉萎缩、残疾等情况,故不存在丧失运动功能及劳动能力情况。
原告的损伤,按照其陈述,属于交通事故造成,医院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体医疗行为无任何过错,与原告自身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无法律依据。
七、庭审意见
1、原告张某琴,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诉称“2021年3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到被告处检查时告知接诊医生车辆撞到腰部,而接诊医生只检查胸部,未检查腰部而造成误诊;2021年4月16日检查后,被告隐匿原告踝关节骨折的事实;4月29日原告检查完毕后要求住院而医院拒收住院的事实”。
2、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提供的r县中医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MR诊断报告单及yk医院X线影像诊断报告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成立。
3、本院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原告在r县交警队的陈述判断,原告陈述的事实不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琴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