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法律人在学习法律过程中接触到最朴素的法治观念。我国的《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表明《刑法》在立法上秉持的是“平等观念”,追求的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罚相适应)”而并没有特别强调知法犯法者,须罪加一等。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刑法》确实能找到一些“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观念的影子。
《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中对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作出了具体性规定: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在于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无法预料到行为的后果,在法律理解和社会经验上比不上成年人。因此对其犯罪行为不处罚,或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恰好对应了“不知者无罪,或罪轻”的观念呢。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刑法》中,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如下: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如此看来,明知故犯和过失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一致,明知故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明显比过失犯罪要轻。
累犯须重判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受五年内限制)属于累犯。在《刑法》上对累犯规定“应当加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对于经过一次刑事处罚后,仍然死性不改,继续犯罪的人,我国刑法对其的特殊规定正是使用“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观念。
特殊人群犯罪须重判
对于个别类型的犯罪,《刑法》上对于执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群体规定更为严重的刑罚。例如《刑法》第307条之一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上面的种种规定看看,虽然我国《刑法》基本秉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但似乎也融入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朴素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