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是什么意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恶意磋商是指在商业谈判或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故意采取欺骗、虚假承诺、违反诚信、不诚实地扭曲事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而不是在诚实、公正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恶意磋商的行为通常是为了获得不公正的优势或者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而不是真正达成公平、合理、双赢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没有良知的人,企图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但这种做法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惩罚。今天,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谈一谈与之相关的问题:恶意磋商损害他人利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恶意磋商要担责
尤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决定将其经营的一家火锅店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同等规格的饭馆相比,价格比较优惠。
毕某看到张贴的转让广告之后,想要将火锅店买下来,他找到尤某进行协商。
与此同时,王某也有一个饭馆想要转让,在他得知毕某与尤某已经进行商谈之后,想要让毕某将自己的饭馆收购。
于是,他假意购买尤某的饭馆,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且又偷偷与毕某签订了饭馆转让合同。
合同成功签订之后,王某找借口没有与尤某签订合同。因为错过商机,尤某最终以15万元的价格将店面转让给了他人。
事后,尤某得知王某恶意磋商的行为,找王某索要赔偿,遭到王某拒绝。
面对这种情况,尤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对尤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了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恶意进行磋商,损害他人利益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课堂
1、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尤某进行磋商,使尤某只能以较低的价格将火锅店转让给他人,导致尤某的利益受损。
王某的行为因合同未成立不构成违约,但已经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恶意磋商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当中,恶意磋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虚假承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做出虚假承诺,以获得对方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拖延战术。一方故意拖延谈判进度,以获得更多的时间来考虑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第三,不合理的要求。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条件,以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而不是为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而努力。
第四,威胁和恐吓。一方使用威胁和恐吓来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不是通过公正和谈判来解决问题。
总之,恶意磋商不仅是十分不道德的行为,而且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
恶意磋商的构成要件
对于恶意磋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首先,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不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订立合同,只是单纯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订立合同,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其次,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这就意味着并没有想订立合同的意思,只是为自己争取时间,或是达到自己的目的。
最后,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在因为恶意磋商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可以主张以下损失:
(一)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费用,如差旅费,咨询费、评估费等等。
(二)因丧失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三)恶意磋商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损失。
恶意磋商不仅会破坏商业伙伴的信任与合作,也会对市场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进行合同订立、生意合作时,要遵循诚信公平的原则,善意的进行谈判,使得双方都达到目的,实现合作共赢。
只有良性的合作才能实现良性竞争,使市场发挥出应有的活力。恶意磋商的行为要受到抵制和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