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可见,除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外,“立案监督”制度还包括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是不是首先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被拒绝了,才能找检察院呢?是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应当立案或者撤案的要求,是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撤案监督的前置程序;其立案/撤案要求未获得公安机关的支持,是启动检察机关立案/撤案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所以,对于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是基本的前提程序。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长期不予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咋办?2014年1月21日高检院侦监督厅印发《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第10问“公安机关受理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后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如何开展立案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回复审查处理情况。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的,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应当向检察院什么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什么材料?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案时,公安机关在不予立案或者撤案的同时,会向其制发《不立案决定书》或者《立案决定书》副本。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撤案监督时,需要提供上述文书,用以证明确实存在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不撤案的事实。另外,控告/举报人还应当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线索等。立案/撤案监督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是不是只有刑事案件被害人才能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不是的,被害人在不能提出控告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人可以代为控告。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诉。其他不是案件当事人的,认为公安机关存在错误立案或不立案,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要求立案/撤案监督。

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后,都会做些什么工作呢?
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受理的控告、申诉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业务部门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说明理由。在收到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不立案理由回复后,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不立案理由成立的,由控告检察部门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控告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