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案,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分别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间,分别先后2次伙同多人从云南孟连县中缅边境偷渡到缅甸,进入诈骗窝点“鼎盛公司”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符某某还曾在该公司任诈骗小组组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两人偷越出境后,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1年内在境外犯罪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累计时间在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人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以及二被告人的犯罪次数、在境外滞留时间长短、在看守所表现情况、以及程某某系累犯、符某某在诈骗团伙中任小组长等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