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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定金和彩礼钱区别是什么?

45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19:17:53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A村的王某与B村赵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6月,两家人开始商量筹备订婚相关事宜,王家人准备了彩礼6万元,花费了1万元为赵某某购买了金银首饰,并邀请亲朋好友作为见证置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日后相处中,王某发现赵某某跟前男友还有联系,盘问下坦言订婚是因为与前男友赌气,再加上父母施加的压力,不得已作出的决定,事实上并不想与王某结婚。

得知此事后,王某及其家人十分愤怒,当即找到赵某某一家讨要说法,看赵某某态度坚决,赵某某父母也无力劝说,王某提出退婚,并要求赵某某一家返还彩礼、金银首饰、置办酒席以及恋爱期间王某为赵某某及其家人购买礼物等各项支出费用。赵某某父母表示,彩礼没有往回退的道理,并且是王某提出的退婚,自己女儿的名誉受损,这笔钱就作为补偿不会返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休,2018年8月,王某来到胶州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求赵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2018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解除婚约;

2、赵家于2018年9月9日之前返还王家彩礼6万元,并将购买的金银首饰悉数归还;

3、婚约解除后王家无权干涉赵某某与他人的婚姻恋爱自由。


【案例点评】

对民间风俗的认识和具体法律规定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导致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在民间风俗与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引导、劝解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观念,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事务,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员的职责所在,也于细微处考验着调解员应对问题熟练运用人民调解的技巧和能力。

本调解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的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调解员精准把握解决纠纷的关键,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我国法律对彩礼返还问题的明确规定,纠正了当事人错把彩礼钱当做定金的认识,思路清晰,有理有据,令当事人心服口服。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观点上达成一致,促使矛盾最终化解。

相关法律知识:

彩礼的返还主体是谁?

要求返还彩礼无论是发生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还是离婚纠纷之中,均以彩礼的实际接受主体为返还主体更妥,这不仅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而且有助于解决在返还彩礼问题上所出现的推脱及抗辩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执行、避免因女方个人财产受限而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

彩礼不仅涉及婚姻男女双方,还涉及男女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而法律对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又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审判务实中争议较多,有的列婚姻当事人为返还主体,有的列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返还主体,有的列对方婚姻当事人和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为共同返还主体,做法不一。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是指男方家庭在给付彩礼之后,其自身的收入或是存款已经没有办法在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指男方家庭在给付彩礼之后,财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无法在享受原来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