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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药品注册审批和药品监督管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1 07:30:14    

【引言】

药品是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作为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

《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2015年和2019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以适应药品科技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完善药品监管制度,提高药品监管水平。

【案例描述】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药品管理法》的内容和意义,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这个案例是关于一家生产抗癌新药的企业与一家医院之间的纠纷。

案情简介如下:

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研制了一种针对肺癌患者的靶向治疗新药,经过多年的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证明该新药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甲公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申请了该新药的注册,并获得了批准。甲公司在获得注册证书后,开始向全国各地的医院推广该新药,并与某三甲医院(以下简称乙医院)签订了供货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医院供应一定数量的新药,并按照市场价格收取货款。乙医院则将新药用于符合条件的肺癌患者,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在合作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医院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未按照国家药监局规定对新药进行严格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导致部分新药失效或者变质;

- 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要求对使用新药的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导致部分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者无效反应;

- 未按照国家药物警戒制度规定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使用新药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或者其他有害反应事件,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掌握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

- 未按照国家追溯制度规定记录和保存使用新药的相关信息,导致甲公司无法追溯新药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甲公司多次与乙医院沟通协商,要求乙医院改正上述问题,并支付拖欠的货款,但乙医院拒不配合。

甲公司认为乙医院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供货合同的规定,侵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新药的声誉和市场前景。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医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医院:

- 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停止使用甲公司提供的新药,并将剩余的新药退还给甲公司;- 赔偿甲公司因乙医院的违约和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

乙医院则辩称:

- 乙医院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是因为甲公司提供的新药质量不合格,导致患者投诉和索赔,影响了乙医院的收入和信誉;

- 乙医院对新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是按照甲公司提供的说明书和标签进行的,不存在违反国家药监局规定的情况;

- 乙医院对使用新药的患者进行了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但部分患者未能遵守用药指导,或者存在其他疾病或者用药史,导致出现不良反应或者无效反应;

- 乙医院对使用新药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或者其他有害反应事件已经按照国家药物警戒制度规定向国家药监局报告,但由于网络故障或者系统升级等原因,部分报告可能未能及时上传或者显示;

- 乙医院对使用新药的相关信息已经按照国家追溯制度规定记录和保存,但由于人员变动或者设备损坏等原因,部分信息可能未能完整保留或者提供。

因此,乙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和供货合同的规定,也没有侵害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乙医院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 甲公司提供的新药是质量合格的。甲公司已经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国家药监局申请并获得了新药的注册证书,说明其新药已经通过了国家药监局的审评和批准,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甲公司也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了质量证明文件,并记录和保存了相关信息,说明其对所供应的新药负责。乙医院对甲公司提供的新药质量不合格的指控,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或者依据,不能成立。

- 乙医院对新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是不符合国家药监局规定的。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所使用的各类药品进行严格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并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乙医院未能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新药进行严格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导致部分新药失效或者变质,影响了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乙医院仅仅以其按照甲公司提供的说明书和标签进行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为理由,不能免除其责任。

说明书和标签只是对新药品的基本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不能代替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标准和规范。乙医院应当根据新药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新药的质量和效果,避免新药的损失和浪费。

- 乙医院对使用新药的患者是没有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的。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使用新药的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并征得其知情同意。

乙医院未能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要求对使用新药的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导致部分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者无效反应,影响了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乙医院仅仅以其进行了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为理由,不能免除其责任。

必要的告知和解释只是对新药的基本信息和用法进行说明,不能代替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要求的详细、全面、准确、客观、及时的告知和解释。

乙医院应当根据新药的特性、风险、效果和条件,向患者清楚地说明新药的优缺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或者其他有害反应、与其他治疗方法的比较、参与试验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征得其自愿、明确、知情的同意。

- 乙医院是没有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使用新药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或者其他有害反应事件的。

乙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使用新药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或者其他有害反应事件,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

乙医院未能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使用新药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或者其他有害反应事件,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掌握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影响了新药的声誉和市场前景。

乙医院以网络故障或者系统升级等原因为理由,不能免除其责任。网络故障或者系统升级等原因只是暂时性的技术问题,不能成为不报告或者延迟报告事件的借口。乙医院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事件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结语】


同时,也提醒药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规范,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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