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就是法律规定谁是你的监护人,比如父母天然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很有意思的是,父或母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已成年,孩子却不是父母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深究立法背后,是不是法律也认为父母对孩子的爱,比孩子对父母的爱,更经得起检验?
意定监护,意思是作为一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民法典》三十三条)。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你的监护人。于是笔者就构思了一个很极端的案例(案例纯胡编,不要深究)把两者矛盾尖锐化、魔幻化,探讨一下这两个监护人之间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老张,男,离异,父母均离世,有一独子小张从小与母亲生活。老张在50岁时,得知意定监护制度,遂与友人李四达成书面协议并公证。协议约定:若老张突发意外陷入无意识状态,由李四决定“拔管”还是继续救治。某日,老张发生车祸,手术后陷入深度昏迷,医院用仪器维持老张生命并询问家属继续治疗还是出院。老张生前积蓄较少,现遗产已无力支付治疗费,治疗费每月1.2万,小张工资每月1.8万。小张主张出院,李四主张继续救治并拿出意定监护协议书。
李四说:治,你个逆子就是怕花钱;
小张说:出院,这是我爸,你一个外人就动动嘴,既不出钱又不出力,有什么资格决定。
那么问题来了,医院该听小张的还是李四的?医院敢听小张或者李四任何一人的主张来做决定吗?
医院确实不敢,李四、小张最终还是走上了法庭,过了好几个月法院判下来了。又会出现出现两种情况:
李四赢了,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治!但,小张作为老张唯一的亲人,是不是只要李四说不拔管,他就必须无条件承担这高额的治疗费且无权停止?
小张赢了,李四的意定监护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协议若无效就是自始无效,这大半年的治疗费用该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