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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病假有多长?工资又该怎么发?丨案例

65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6 1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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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余某2004年4月入职A公司,2008年12月1日,A公司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3日,余某因病接受治疗,之后未到A公司上班。2017年11月6日,余某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诉求

1、判令A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28800元;

2、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6000元。


裁判结果

1、判决A公司支付给余某医疗期工资14400元(1500元/月×12月×0.8)

2、判决A公司支付给余某经济补偿金21000元(14年×1500元/月)


案情解析

1、生病多久就有多久的医疗期吗?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在这段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享有的医疗期与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


医疗期的期限

在本案中,余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4年,那么其所享有的医疗期就是12个月,其主张以24个月计算医疗期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医疗期的工资该如计算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间,公司需要支付病假工资,该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本案中,法院则直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判决A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的数额。

3、医疗期满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认为应该医疗期满了,又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了。实则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医疗期满仍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公司最好先安排其从事其能够胜任的工作,如果实在无法继续,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时要注意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多支付1个月的工资,并且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A公司在余某24个月都必须卧床休息的情况下认定其无法在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故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依据余某在A公司的14年工作年限,判决A公司支付余某1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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