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7月10日,被告人称身份证遗失,没有地方住,被害人便让被告人住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下的家中,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每次使用银行卡时都会看一张纸,猜测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写在纸上。2022年7月17日被告人将被害人包中的两张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盗走,到宝安区西乡街道银行ATM机处,分四次取款,每次取走2500元人民币,盗窃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0元。
深圳法院观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一次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的情节。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点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广东一类地区盗窃罪立案标准为3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